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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