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遷地上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72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遷地上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高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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