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20萬元,並開立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予聲請人,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於98年9月15日提示前開本票未獲付款,計尚欠本金54萬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11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西勢子│0000-0000│建│00│34│19.00│364/50000││└──┴───┴────┴────┴────┴────────┴─┴──┴──┴──────┴─────────┴──────┘┌─────────────────────────────────────────────────────────────┐│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1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761│彰化縣彰化市金│彰化縣彰化市西│鋼筋混凝土造10│6層:79.26;合計:79.│陽台:8.25│全部│共有部分:4783││││馬路三段646巷5│勢子段西勢子小│層│26│││建號,權利範圍││││8之9號6樓│段208地號│││││72/10000;4788││││││││││建號,權利範圍││││││││││27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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