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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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О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二九三、五三0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五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前經本院通緝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亡之情形,復經覓保無著,足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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