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三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00九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緩刑四年,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一月中旬某日,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