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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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10,27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21,9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98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