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二至六所列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所列犯罪日期,犯刑法第185之
3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詳附表編號一所載)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二至六所列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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