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輸入私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8日,犯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輸入私菸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3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62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