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再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再簡字第6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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