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再簡字第6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