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目前
  在監執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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