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目前
在監執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