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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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7號
聲請人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為4歲幼兒,安置後體態穩定上升,開始就讀幼兒園,每週進行早療復健,認知功能穩定成長,處遇期間法定代理人態度消極、聯繫不易,處遇計畫難以執行,親職能力顯然不佳;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本案聲請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