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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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7號

聲請人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為4歲幼兒,安置後體態穩定上升,開始就讀幼兒園,每週進行早療復健,認知功能穩定成長,處遇期間法定代理人態度消極、聯繫不易,處遇計畫難以執行,親職能力顯然不佳;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本案聲請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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