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森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18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劑貳顆(驗餘淨重零點伍肆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826號被告陳森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中查扣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劑2顆(驗餘淨重0.541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2顆,經送鑑定後,認送驗淨重0.5430公克,驗餘淨重0.5418公克,均檢出含有MDMA之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5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826號卷第7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確屬違禁物無疑。又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8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存卷足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