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877號聲請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送達代收人 蘇曉涵 相對人 嚴家駒 相對人 張新慈 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共同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6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494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共同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相對人應負擔│20,800元│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訴訟費用額││應由其自行負擔,不予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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