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一號
上訴人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祥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被上訴人太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萍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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