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4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4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四00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顏武男律師上訴人即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林家祺 律師
許巍騰 律師 李怡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李美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庚○○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安然 律師被告戊○○被告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彥汶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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