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丁○○民國八
丙○○民國八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己○○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 律師
許樹欣 律師 陳幼蘭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庚○○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光男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提出八十九年、九十年台灣地區男女簡易生命表,被告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八十九年、九十年度損益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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