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富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乙○○
住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