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詹愽欽 起訴書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 律師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