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九二號
原告太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複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被告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板橋市○○路○○○號四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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