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8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海光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梁堯清 律師
王迪吾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戊鴻湖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丁○○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丁○○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四月二十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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