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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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易字第184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請求項目中,有關請求賠償勞動能力損失項目部分,因涉及鑑定勞動能力損失級數問題,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黃金富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