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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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原告己○○
戊○○○被告丁○○
(甲○○
(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3820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