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1569號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被告 梁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之訴訟,起訴狀雖列載被告之住所為「基隆市○○區○○路000號5樓之1」,然查被告之戶籍業於本件起訴繫屬本院前之112年5月4日遷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在卷可按,兼之卷內並無被告迄仍住、居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明,是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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