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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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振霖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潘允祥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陸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為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3年,嗣經本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64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82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並送交執行,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6月29日基檢嘉新112執更228字第1129016437號函檢送該署112年6月21日112年執更新字第228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刑期起算日期:112年6月20日),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從而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