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3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慶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桂華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萬0,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