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訴訟代理人 楊彥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宇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6,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