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己○○原告戊○○原告庚○○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丁○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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