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981號
上 訴 人  張閎瑜張宏瑜
被上訴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陳柏維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小字第1981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經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於上訴人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
決之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5年12月12日即已屆
滿。而上訴人延至105年12月14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
所加蓋本院收文籤可稽,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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