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99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9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涂雲傑
被   告 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壹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柒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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