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3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季燁(原名劉范威)具保人萬雯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萬雯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季燁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並由具保人萬雯萱於民國107年4月19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依法就其 陳明 之住居所為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查。且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於108年6月24日上午9時5分許前來本院開庭應訊,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惟被告於該日仍未到案應訊等情,此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08年6月24日之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是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可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榮澤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