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66號、108年度執字第15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林家霹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0日11時35│108年1月3日│107年4月5日│││分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418號等│字第418號等│毒偵字第24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94號│108年度簡字第794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11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28日│108年9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94號│108年度簡字第794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111││判決││││號││├────┼──────────┼──────────┼──────────┤││判決│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108年10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2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325號。│第151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