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証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以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業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繳納保證金通知影本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件在卷可稽;惟經聲請人依受刑人甲○○之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95年4月17日及95年5月16日到案接受執行,屆期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有各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通知附卷可憑,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