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訴字第4320號原告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複代理人 鄭靜馨 律師
丁○○ 溫思廣 律師被告北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蔡慧玲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周炳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北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吳木成 ,嗣於民國92年9月1日變更為丙○○,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0年3月29日與被告簽訂合約,向被告採購BIOS版本之「硬碟資料還原程式」,依約其軟體程式之語文規範有英文、簡體中文、繁體中文等3種,契約期間自90年4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推廣期間,伊可正式出貨,同年7月1日起至91年6月30日止12個月期間為正式出貨期間,不計算出貨數量及費用。嗣因系爭軟體程式修改時間過長,兩造再議定於程式修改完成後被告應再增加2個月推廣期間予伊,同意該產品正式出貨之日為90年9月1日起算1年,即兩造合約屆滿日為91年8月31日。詎被告未依約將系爭軟體程式之中文繁體版交付伊,經伊1整年口頭催告未果,被告甚且惱羞成怒於91年6月28日以存證信函向伊表示不再續約,系爭軟體使用期限至同年6月30日止,限令伊自同年7月1日起不許生產、販賣內掛被告所有之系爭軟體之主機板,更不准內附有被告轉體程式之主機板出現在市面上,且令伊應將儲存媒體中移除、銷毀該程式及其衍生物,以圖先聲奪人,罔顧兩造合約之約定,且系爭軟體程式尚有下列瑕疵:
(一)SCSIHDD無法使用。(二)USB2.0DISK插上後,WIN98會無法進入。(三)客人如忘記所設定的PASSWARD,需請被告讀出PASSWARD。(四)配合ATA卡有問題(90年7月8日即已反應)。(五)客戶反應使用一段時間後,每次開機會出現如下字樣:Thereservedspaceisout,worldyouliketosaveorrecover?(六)在EMM386下會出現memory位置衝突。(七)多重開機(如SPFDISK)相容性不佳。以上經伊多次協調聯繫,被告均無法提出有效解決方法,其顯已違反契約約定之義務。依合約第5條約定:「乙方(被告)將提供最新版本之程式供甲方(原告)測試,雙方並協議乙方須充分配合本程式之開發以利甲方於同年4月29日前完成測試及驗證,若乙方因故無法完成程式或違反契約之義務時,則乙方應退還甲方所有之付款。4月29日前額外達成之語文規格:英文、簡體中文、繁體中文。」,被告自應將伊已支付被告之新台幣(下同)140萬元退還予伊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有關原告主張被告未交付「繁體中文」之硬碟資料還原程式予原告部分,查原告並未催告被告交付,被告不構成給付遲延,又依系爭合約第1條、第5條文義可知被告提供系爭軟體程式繁體中文版,係應原告要求於契約義務外「額外」提供之服務,縱未交付,不能謂有違反契約義務。再因原告未提供相關繁體中文之名稱、介面資源檔、操作選項介面等資料供被告製作,亦不可歸責於被告。有關原告主張系爭軟體在SCSIHDD格式之硬碟下不能使用部分,查系爭軟體對市面上SCSI測試皆可支援,又合約未約定系爭軟體支援市面上所有之SCSI,且被告已告知原告還原精靈可支援其他廠牌SCSIHDD硬碟,不支援原告之SCSIHDD硬碟,係因原告自己生產之主機板存在瑕疵。有關原告主張系爭軟體搭配ATA卡不能使用部分,查非合約所約定之規格,無可否使用之問題,又原告採用之主機板為618AF,原告於大陸網頁記載系爭軟體支援618AF,足見系爭軟體符合約定可支援原告之主機板。有關原告主張系爭軟體不能支援USB2.0傳輸介面部分,查合約並未約定系爭軟體需支援USB2.0傳輸介面,且原告自承USB2.0係外接硬碟,非標準備配,被告無須支援。
有關原告主張使用EMM386.EXE及系爭軟體時,會出現相衝突而使用不便之情形,查於微軟視窗作業系統下,不完善的記憶體規劃會導致系爭衝突,周邊裝置無法啟動的情況,非系爭軟體不可與微軟系統相容,係原告自己產品硬體不相容之問題。有關原告主張系爭軟體與多重開機軟體之相容性不佳部分,查合約僅約定系爭軟體支援微軟公司之視窗作業系統,並未約定須支援所有多重開機工具。有關原告主張每次開機會出現「Thereservedspaceisout,worldyoulike
tosaveorrecover?」造成使用者不便部分,查出現該字樣僅是提醒客戶,非瑕疵,按使用者經過一段時間的操作,硬碟空間自會被消費者之儲存檔案占滿,硬碟空間將會不足,而需要更多空間來儲存資料,為讓使用者更有效利用空間,才設計出現警語。有關原告主張使用者忘記所設定的密碼,必須由原告轉由被告找回密碼,程序費時且不便,原告亦無法進行主機板之售後服務部分,查密碼裝置係原告所要求,原告所謂之萬用密碼容易造成有心人對該軟體執行還工程,對使用者亦喪失軟體之安全性,又原告在其自行架設之網站中,已提供使用者忘記密碼時之處理方式,此問題不屬於系爭軟體之缺陷,再原告提出之被告交付之簡易操作手冊Q12,已載明忘記密碼時該如何處理,足見原告早知密碼忘記之處理方法,係由使用者與被告聯繫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於90年3月29日與被告簽訂合約,向被告採購BIOS版本之「硬碟資料還原程式」,依約原告採購之軟體程式語文規格包括英文、簡體中文、繁體中文,90年4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推廣期,90年7月1日起12個月期間為正式出貨期間,不計算出貨數量及費用。嗣因系爭軟體程式修改時間過長,兩造再議定於程式修改完成後,被告應再增加2個月推廣期間予原告,該產品正式出貨之日期改訂為90年9月1日起算1年,至91年8月31日止。
(二)被告未設計製作繁體中文版之硬碟還原程式予原告。
(三)兩造於90年3月29日簽約時,原告支付被告價金40萬元,90年10月25日再支付被告餘款100萬元。
五、兩造之爭點及論述: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付系爭軟體程式繁體中文版及所提供系爭軟體程式有前開缺失,違反合約義務,依合約第5條約定,被告應退還原告已付價金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被告未交付之「繁體中文」之硬碟資料還原程式予原告,是否構成給付遲延?可否歸責於被告?
1、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第1項定有明文。依兩造簽定系爭合約第5條約定:「乙方(被告)將提供最新版本之程式供甲方(原告)測試,雙方並協議乙方須充分配合本程式之開發以利甲方於同年4月29日前完成測試及驗證,若乙方因故無法完成程式或違反契約之義務時,則乙方應退還甲方所有之付款。4月29日前額外達成之語文規格:英文、簡體中文、繁體中文。」,被告依約應於90年4月29日前給付系爭軟體之繁體中文版予原告,係為一定有給付期限之債務,被告屆期未提出給付,無俟原告為催告,即屬給付遲延。況自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催告被告時起,已經過相當之期限,被告仍不履行,基於誠信原則,被告當已構成給付遲延。被告辯稱原告未催告其給付,不構成給付遲延,並不可採。又被告雖辯稱依系爭合約第1條、第5條文義可知被告提供系爭軟體繁體中文版,係應原告要求於契約義務外「額外」提供之服務,縱未交付,亦不能謂有違反契約義務云云。惟被告應提供系爭軟體繁體中文版予原告,既為兩造合意約定而成為被告之義務,被告自負有給付之義務,若被告未給付即屬違反契約義務。
2、被告又抗辯其未交付系爭軟體繁體中文版,乃因原告未盡協力義務,未提供繁體中文之名稱、介面資源檔等資料予被告製作,不可歸責於被告云云。惟查,參以兩造同意就系爭軟體糾紛事宜送請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下稱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而該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第51頁-參、鑑定分析載:「如已製妥簡體中文、英文版,如欲製作繁體中文版,除文字轉換外是否仍需業主提供其他資料。...二、依據解譯程式及編譯程式而言,由於需翻譯及執行高階程式語言之原始程式碼之敘述才可以進行語言之轉換過程,故在進行翻譯過程中,若類別程式的載入器將所要執行的這一個應用程式有關的所有類別程式,全部讀入客戶端的電腦記憶體之中,位元碼的確認器就將所有的程式檢查一遍,以確保在這些程式之中沒有不合情理,或是不合法的情況發生。如果它發現程式之中有違法或是遺漏的地方,就會終止程式的執行,此時則需要程式設計者之協助;...」,及肆、小結載:「由於簡體中文版及繁體中文兩者僅有字形之差異,故在文字文字轉換上,已有既定之標準及方式,可自行轉換之用,但若擔心轉換之問題及遺漏時,可再要求程式設計者進行語言轉換之協助。」(另見見鑑定報告第7頁之鑑定結論三部分),有該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可見系爭軟體繁體中文版之製作,並不須原告再提供其他資料予被告方可製作,僅需進行文字轉換,且原告非設計系爭軟體者,無原始程式碼,於轉換過程進行間仍須程式設計者即被告進行語言轉換之協助,故以被告現有資料已能製造系爭軟體繁體中文版,此外被告亦未舉證有何因原告未盡協力義務致其無法製作系爭軟體繁體中文版之情事,是被告上開所辯不可歸責於伊云云,並無可採。
(二)系爭軟體在SCSIHDD格式之硬碟下可否使用?
1、原告主張系爭軟體在安裝原告設計之還原精靈後,SCSI介面硬體會造成錯誤訊息無法使用乙節,已據提出其自行製作之「簡易操作手冊」第5頁Q6、A:「RecoveryGeniuscannotsupportSCSIhardwithcurrentversion...」為證。被告則辯稱係因原告生產之主機板BIOS有瑕疵所致,且系爭軟體當時並無法解決此問題,須由原告修改BIOS云云。足見系爭軟體無法支援原告生產之主機板SCSI介面硬體,堪以認定。
2、次按系爭合約之締約目的,係被告設計製作程式以供原告整合使用於主機板產品上,則原告出產搭配SCSI及IDE兩種介面之主機板,被告設計之軟體自應支援原告主機板之SCSI及IDE介面,方符合締約目的。是縱被告抗辯其設計之軟體可適用於市面上之主流SCSI,其給付對原告亦屬無益,不符合系爭契約之債之本旨。再者,依系爭合約第8條瑕疵擔保責任第1項約定「乙方(被告)應保證其所完成之設計製作具有約定之功能與品質。如有任何不能正確執行之情形,乙方(被告)必須負責儘速修正,使程式可以正常執行。」,可知系爭軟體被告負有修正義務,縱係因原告出產之主機板BIOS有瑕疵,而造成系爭軟體無法於SCSI介面下使用,被告依約仍負有使其產品得以充分整合入原告主機板之義務,即被告應將系爭軟體加以修正使之能支援原告主機板SCSI介面,而非要求原告修改其主機板之BIOS,且依被告提出卷附信函內容(被證17),其無法修正系爭軟體之瑕疵。
3、再按就此爭議部分,系爭鑑定報告測試之結果,英文版於測試10過程中及測試結束後出現1次當機;簡體中文版測試10次過程中出現3次當機【見鑑定報告第5頁之鑑定結論
一、(一)部分】,足見被告就此部分設計之軟體確有瑕疵,且無法補正。
(三)系爭軟體搭配ATA卡可否使用?
1、原告主張其主機板內建ATARAID晶片,已採用ATA格式,該晶片為原告產品之一部分,被告設計之系爭軟體自應能與ATA相容等語,被告則辯稱系爭合約並未約定系爭軟體須搭配ATA使用云云。按兩造雖僅於合約約定(第1條),系爭軟體須支援Window95/98/2000/ME作業系統,並未約定系爭軟體須搭配ATA卡使用,惟如前所述,系爭合約之締約目的,係被告設計製作程式以供原告整合使用於主機板產品上,是被告設計之軟體既係將用於原告之主機板,原告主機板具備之功能,系爭軟體自應支援,始符合兩造締約之目的,亦即被告提供之系爭軟體應具有支援ATA卡之功能。
2、次按就此爭議部分,系爭鑑定報告測試系爭軟體英文版、簡體中文版配合ATA卡使用狀況,英文版測試10次過程中出現1次無法載入之情形;簡體中文版測試10次過程中出現1次測試結束後關機時產生當機【見鑑定報告第6頁鑑定結論一、(四)部分】,足見系爭軟體搭配ATA卡使用時,有減少通常效用之瑕疵存在。
(四)系爭軟體可否支援USB2.0傳輸介面?
1、原告主張其生產之主機板係支援USB2.0傳輸介面,惟使用系爭還原精靈程式介面外接USB2.0硬碟時無法進入windows98,使原告產品在相容性上無法達到最佳匹配性等語。
被告則抗辯USB2.0係外接硬碟,非合約約定系爭軟體須支援之規格。按如前所述,兩造雖僅於合約約定(第1條),系爭軟體須支援Window95/98/2000/ME作業系統,並未約定系爭軟體支援USB2.0傳輸介面,惟系爭合約之締約目的,係被告設計製作程式以供原告整合使用於主機板產品上,是被告設計之軟體既係將用於原告之主機板,原告主機板本可支援USB2.0外接硬體,被告製造之系爭軟體安裝後,自不應影響原告主機板之原有效用及功能,始符合兩造締約之目的,故系爭軟體應具有支援USB2.0傳輸介面之功能。
2、次按就此爭議部分,系爭鑑定報告測試系爭軟體英文版10次過程中並無異常情形;簡體中文版測試10次過程中則出現1次結束後關機時產生當機【見鑑定報告第5頁鑑定結論
一、(二)部分】,足見系爭軟體支援USB2.0傳輸介面使用時,有減少通常效用之瑕疵存在。
(五)使用EMM386.EXE及系爭軟體時,是否會出現相衝突而使用不便之情形?按就此爭議部分,系爭鑑定報告測試系爭軟體英文版10次過程中有7次有memory位置衝突之情形;簡體中文版測試10次過程中均測試失敗,即在EMM386下均有memory位置衝突之情形【見鑑定報告第6頁鑑定結論一、(六)部分】,顯見同時使用EMM386.EXE及系爭軟體時,確實會產生相衝突之情形。被告雖抗辯係因微軟視窗作業系統下,不完善的記憶體規劃(EMM386.EXE為記憶體管理程式)會導致系統衝突,週邊裝置無法啟動的情況,非系爭軟體無法與微軟作業系統相容云云,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憑信。自應認被告就此部分設計之軟體具有瑕疵。
(六)系爭軟體與多重開機軟體之相容性是否有問題?按就此爭議部分,系爭鑑定報告載「1、系爭軟體不支援
SPFDISK。2、在安裝硬碟資料還原程式前,若已對硬碟作了多重開機的設定,則必須先考量在作多重開機時是用那一種程式,及在作多重開機時的一些設定。」【見鑑定報告第6頁鑑定結論一、(七)部分】,並未實際測試系爭軟體與多重開機軟體之使用狀況,尚不足以判斷是否有不相容情形。原告主張被告就此部分設計之軟體有瑕疵,尚難憑信。
(七)出現Thereservedspaceisout,wouldyouliketosa
veorrecover,是否造成使用者不便?兩造對使用者經過一段時間的操作,系爭軟體於開機時會出現「Thereservedspaceisout,woludyouliketosaveorrecpver?」之訊息之事實並不爭執,惟原告主張被告此設計將造成使用者被迫儲存可能具有病毒之資料,造成使用者使用疑慮及不確定性等語,被告則抗辯此警訊乃其軟體特殊功能,實可略過云云。查就此爭議部分,系爭鑑定報告測試英文版10次過程中,有9次並無異常情形,即使用一段時間,開機不會出現上述情形;簡體中文版測試10次過程中,開機並不會出現上述內容,且使用並無異常情形【見鑑定報告第6頁鑑定結論一、(五)部分】,是原告主張被告就此部分設計之軟體有瑕疵,尚難採信。
(八)使用者忘記所設的密碼,須請被告讀出密碼,是否造成使用者不便?
1、原告主張系爭合約雖未約定被告應提供原告讀取密碼之軟體或萬用密碼,然於使用者忘記密碼而遭鎖卡時,原告無法處理此問題,須請被告公司讀出密碼,造成使用者之不便,並嚴重影響原告之服務品質及信譽,依契約誠信原則及補充解釋,被告負有依原告要求提供讀取密碼之軟體或提供萬用密碼之從給付義務等語。被告則辯稱合約未約定被告負有此義務,且若採原告之方式將會造成被告產品大開門戶,任人免費非法盜用、重置之危險,況原告於自己網站上,已提供使用者忘記密碼之處理方式,此問題不屬於系爭軟體之缺陷云云。
2、查使用者忘記所設之密碼時,須執行DOS系統下的readpwd.exe,將得到之十組數字寄到被告之電子信箱,由被告計算後告知使用者其原先設定之密碼,是使用者忘記所設之密碼時僅能由被告讀出密碼,於原告提出之簡易操作手冊Q12問題有明文記載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系爭鑑定報告測試後亦認客戶忘記所設定的PASSWORD,需請被告讀出PASSWORD【見鑑定報告第6頁鑑定結論一、(三)部分】,堪信為真。按於債之關係中,債務人之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三類,而所謂的給付義務則包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在內。主給付義務,係指債之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類型之基本義務。除主給付義務外,尚有所謂從給付義務,其僅具補助主給付義務之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於決定債之關係之類型,而是在確保債權人之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本件合約締結之目的,係被告設計製作程式以供原告整合使用於主機板產品上,而系爭軟體之使用者即為使用原告出產之主機板消費者,則原告之消費者於忘記系爭軟體之密碼而被鎖卡時,若原告無法自行解決消費者之問題,尚須透過被告方能為解碼,將影響原告之售後服務品質及信譽,與原告訂約時之期待及系爭契約之目的有所違背,為確保原告購買系爭軟體之最大利益能獲得最大滿足,被告應提供解決方法,以俾原告得以自行處理此問題,因此,原告主張依從給付義務,請求被告提供讀取密碼之軟體或提供萬用密碼,即屬有據。是則原告主張被告未提供此部分,違反契約之義務,應屬有理。
(九)又原告主張其提供與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之「使用手冊、規格書」,係供測試電腦主機板之使用手冊及規格書,非系爭BIOS軟體之使用手冊,鑑定單位於兩造提供手冊相關資料後,並未使兩造就對方所提供之資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致原告對被告嗣後(92年12月29日)提供之還原精靈使用手冊(即還原精靈21st5.0版)毫不知情,系爭鑑定報告以該手冊為鑑定標示,即可能在使用已內置「還原精靈21stBIOS標準版」之原告主機板之情況下,再依被告提供之使用手冊安裝其市售版本「還原精靈21st5.0版」,而導致鑑定結果之極大差異,鑑定結果有誤,應重新為鑑定云云。惟查,本件鑑定項目為:1.系爭「硬碟資料還原程式」簡體中文版與英文版有無原告所稱瑕疵發生情況;2.如有,是否造成系爭軟體無法達成依合約所載內容通常應有之效用;3.於已製妥簡體中文、英文版,如遇製作繁體中文版,除文字轉換外是否仍須業主提供其他資料。可知本件鑑定重點,係實際測試系爭軟體之運作情形,使用手冊僅作為輔助鑑定機關鑑定之資料,即依系爭標的進行注意檢測鑑定事項、流程,及原告所提供之作業系統進行測試,不同版本手冊內容並無影響本件鑑定結論,此有中華工商研究院松山院94年5月31日(94)中北家字第05034號函在卷可參,並經證人即該院承辦鑑定人員 吳宜純 到庭證述甚詳。原告上開主張,並不可取。
(十)另系爭鑑定報告鑑定結論二、三雖載「該情況(即指上開測試結果)是否造成系爭軟體無法達依合約所載內容應有之效用:由於並無發現鑑定標的中應依合約書所述配合硬體規格、設計規範、測試內容流程等依此所達之功能品質等資料下,因此僅就「硬體資料還原程式」在英文版及簡體中文版在SCSIHDD、USB2.0DISK插上後、使用一段時間等鑑定分析中產生出現偶發性之當機情形下,並無發現無法正常執行功能情形。」、「如已製妥簡體中文、英文版,如欲製作繁體中文版,除文字轉換外是否仍須業主提供其他資料(如介面資源檔等):由於簡體中文版及繁體中文兩者僅有字形之差異,故在文字文字轉換上,已有既定之標準及方式,可自行轉換之用,但若擔心轉換之問題及遺漏時,可再要求程式設計者進行語言轉換之協助。」。惟誠如前述,依系爭合約第1條合約之標的約定:「乙方(被告)負責設計甲方(原告)所需BIOS版本之「硬碟資料還原程式」,以便使用者得支援於Window95/98/2000/ME作業系統。」,系爭合約之締約目的,係被告設計製作程式以供原告整合使用於主機板產品上,即被告設計之軟體應支援及配合原告主機板之效用及功能,方符雙方締約之目的。又系爭合約第3條修改及維護第2項約定:「乙方負責依雙方同意之規格設計本程式及提供本程式維護服務。」、同條第3項約定:「本程式於雙方之研發期間,若有任何技術上的問題或功能更改的情形時,乙方必須協助甲方修改產品上市。」、第8條瑕疵擔保責任第1項約定:「乙方應保證其所完成之設計製作具有約定之功能與品質。如有任何不能正確執行之情形,乙方必須負責儘速修正,使程式可以正常執行。」,益見被告所設計製作交付原告之系爭軟體,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若有瑕疵,被告應負責儘速修正使程式可以正常執行。然如前(一)(二)(三)(四)(五)(八)所述,被告不僅未依約給付系爭軟體繁體中文版,且所設計製作之系爭軟體於鑑定機關10次測試中即發生1次或3次當機,或有無法搭配原告主機板之效用及功能使用之情形,被告亦未儘速修正使程式可以正常執行,足認被告已該當合約第5條「因故無法完成程式或違反契約之義務」之要件。上開鑑定報告鑑定結論二、三所述,不足以作為被告並未違反合約第5條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告既有上開(一)(二)(三)(四)(五)
(八)之「因故無法完成程式或違反契約之義務」之情事,原告依合約第5條之約定,請求被告退還原告所有之付款,自屬有理。從而,原告依合約第5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或聲請調查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或調查,併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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