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八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陳培仁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