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О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八九八),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一樓「米蘭汽車旅館」之負責人,該汽車旅館裝置有線電視台收視系統,甲○○明知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不得將接收視之節目內容傳送至各間客戶供不特定之旅客觀賞,竟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利用不知情之「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設定之好萊塢電影頻道,公開播送由豔星企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智取美嬌娘」影片,嗣於同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為豔星公司職員前往上址查獲,案經豔星公司告訴,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上映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三、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豔星公司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依首開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