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一九號
原告好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鈴莉 被告德宇營造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江有法住被告唐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江有增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均設在桃園縣平鎮市,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