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被告戊○○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之一訴訟代理人 施純貞 律師被告甲○○○住被告丙○○住被告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三樓之四被告丁○○住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事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