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一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蘇嘉豐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