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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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二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一人被告丙○○
丁○○右列被告等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