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二八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查本件聲請人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