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鄧雲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2月2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大為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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