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在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29條、第330條第1項加重準強盜罪、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加重準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行為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佩儒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