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簡字第1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簡字第1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一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藏匿犯人,而頂替,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五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宏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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