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6月間某日起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8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7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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