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聲減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間犯詐欺罪,經有期徙刑1年2月,確定在案。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高愈杰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