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 侯尚余 聲請人 卓承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 吳賢寬 間租地建物土地使用權恢復原狀抗告事件(本院101年抗字第20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原審101年度補字第182號租地建屋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事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裁定部分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在案(本院抗字第207號)。而伊因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09-1條、第110條、第111條、第115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亦有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判例足參。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據為聲請訴訟救助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雖聲請人侯尚余無任何所得及財產資料,卓承廣尚有位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之房屋一棟、屏東縣○○鄉○○段○○○○○○○號之田賦兩筆、車輛一部,然亦非得認聲請人必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款支應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是各該清單尚無從釋明聲請人確係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信用之人,且觀諸聲請人遞交法院訴訟文書次數之頻繁,益難認聲請人無繳交僅新臺幣1,000元抗告裁判費用之能力。至聲請人提出原法院他案准予訴訟救助之各裁定影本,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