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禠奪公權3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受刑人於95年8月8日入監執行,98年8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671號函附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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