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偽造文書等案件,因應定執行刑,經本院以98年聲字第1315號裁定臺中高分院96年上易字第1573號恐嚇取財罪、本院97年上訴字第5566號偽造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於96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6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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