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聲付字第七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經受刑人上訴,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二號駁回上訴,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確定,並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六六六七號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法矯字第○九八○○三三○七八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