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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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抗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租地建屋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07號抗告人 侯尚 余
卓承廣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 吳賢寬 間租地建屋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原審101年度補字第182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但抗告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魏芝雯